第二屆第三會期農田水利法修正案

本院蘇委員焕智,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過之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進派辦法」尚未與地方農田水利會充分溝通,致因該辦法中之評分標準不公平,引起嘉南、雲林、 彰化、南投等地之水利會強力反彈。歸其根本之原因,乃因該辦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,且依民主原則,會務委員應由會員選舉產生,故提案暫緩實施該辦法, 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。

日期:83年03月09日